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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严打生猪及生猪产品违法调运等行为 全力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的通告

    信息发布者:潍坊佰宏机械
    2020-08-16 22:16:40   转载

    时间:2020-06-24 来源:动物卫生与防疫专班

     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 行动要求,严厉打击生猪及生猪产品违法调运行为,降低非 洲猪瘟传播风险,夯实生猪稳产保供基础,根据《中华人民 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中华民共和国刑法》《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 规定,畜牧、交通、公安等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以下违

     

     法犯罪行为。

          一、未经备案擅自贩运生猪,利用“空栏”猪场非法倒 卖、贩运生猪的;

          二、不主动申报检疫,采购、销售、调运、屠宰未经检 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生猪的;

          三、非法印刷、使用、倒卖、伪造、变造、转让检疫证 明、检疫标志及动物标识的;

          四、使用未备案、不定期清洗消毒、无运输台账的车辆 运输生猪的;

      


    五、从外省调入生猪及产品手续不全、不主动到各指定 通道(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)接受监督检查、不履行落地查 验义务的;用于饲养用的生猪不主动隔离饲养或落地报告 的;

      六、随意抛弃、收购、销售、运输、屠宰病死猪及其产 品的;

          七、故意丢弃病死猪并制造和传播养殖场户发生疫情舆 论,借机大幅压低价格收购生猪等方式从事“炒猪”牟取暴 利的;

          八、养殖、运输、屠宰等生产经营主体发现染疫或疑似 染疫生猪不报告,瞒报、谎报、迟报、漏报以及阻碍他人报 告疫情的;

          九、不接受畜牧、交通、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的;

          十、官方兽医“隔山开证”、“异地开证”、不检疫就出 证、开具虚假检疫证明、收取检疫费用的。

      本通告未尽事宜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。欢迎社会各 界积极举报违法行为线索,我们将及时受理、依法处置,实维护好生猪及生猪产品生产经营秩序。

          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举报电话:0531-87198900

          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举报电话:0531-85693119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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